2008年11月25日,星期二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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注销公告
 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第186条规定,经公司股东会决议,并成立清算组。各有关债仅人于公司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本公司申报债权,逾期自负。(联系地址:温州市龙湾区永强大道2400-2406,联系电话:86911718)
                       温州市龙湾光大车辆有限公司     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08年11月25日